- 构筑有关山林法规的基础
- 构筑政策性基础
- SFM的标准和指标
- 开发山林可持续发展的指数
- 扩大山林管理认证
1994年颁布的山林法修正案为第一例引用可持续开发概念的山林有关的法例。该修正案的山林法第16条规定了“可持续山林管理和全面,有效的山林管理”的条款。2001年颁布新的山林基本法后,以SFM为基本理念,规定了可持续山林管理的定义和评价标准及指标等。
此外,通过2006年的‘有关山林资源的组成及管理的法律’,形成了可持续山林管理成为所有山林政策基本基础的法律武器。
| 年度 | 法令 | 有关事项 |
|---|---|---|
| 1994 | 山林法 | 最初引用SFM概念 |
| 2001 | 山林基本法 | 规定SFM基本理念 规定定义及评价标准和指标等 |
| 2006 | 有关山林资源的组成管理的法律 | 针对SFM的山林管理, 开发, 普及山林持续性指数的规定 |









































